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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分所律师代理“南北‘稻香村’商标权纠纷案”获胜诉

【返回上一页】 发布时间: 2020-06-04

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旷日持久的商标权纠纷案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落下帷幕,惠诚苏州分所主任王政作为苏州稻香村的委托代理人,获得胜诉。



【案件回放】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享有知名度和美誉度极高的“稻香村”商标专用权,苏稻前身为“苏州稻香村茶食店”,创始于1773年,经过数百年发展,现已成为糕点食品行业的龙头企业,属于名副其实的“中华老字号”,在全国拥有近500家分店,同时在天猫、京东等网络平台上连续多年销量领先。苏稻所享有的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商标于1988年5月24日申请注册,1989年6月3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果子面包、糕点”商品上。该注册商标先后获得多项荣誉,如在2009年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在2013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稻”)未经允许,擅自在其生产的糕点类商品包装(外拎袋和铁盒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标识,属于恶意攀附北稻商誉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犯了苏稻的商标专用权。北稻在庭审中辩称,其使用“稻香村”是基于其所享有的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的自然延伸,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且北稻是北京稻香村老字号的继承者,其使用稻香村的行为属于对老字号的使用。



法院在大量采纳惠诚律师的代理意见后认为,北稻商标的注册时间要晚于苏稻,而且核定使用的范围并不包括糕点,同时北稻商标所获得的荣誉绝大多数在苏稻商标注册之后,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北稻在糕点商品上拥有未注册商标在先权利。法院最终判决北稻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原告苏稻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5万元。

 

【惠诚视角】苏州法院判定苏稻胜诉,而此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定北稻胜诉,现在双方都各自上诉,全国人民都在关注“稻香村”纷争何时休?



王政律师认为:企业双方应当在尊重历史,遵守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遵守《商标法》中“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共同规划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苏稻始创于1773年,当时叫“稻香村茶食糖果店”。北稻是金陵人郭玉生于1895年在北京前门大栅栏观音寺外大街开店,当时名为“稻香村南货店”。1926年因战乱倒闭,1984年,北京市稻香村南味食品店成立。从历史来看,苏稻的历史比北稻要长一些。



苏稻的“稻香村”文字及图案商标是由河北保定稻香村食品厂在1982年注册,2004年转让给苏稻的,类别是饼干、果子面包和糕点,北京稻香村于1997年注册了手写体稻香村商标,类别是馅饼、豆包、饺子。苏稻曾经在2003年至2008年两次授权北稻使用“稻香村”商标。双方签订许可合同,声明共同维护稻香村品牌。这说明北京稻香村认可这个商标是苏州稻香村获得的。



稻香村商标纠纷主要涉及到商品分类表中的第30大类的争议上,具体分布在第3006小类上和3007小类上。建议把3006小类全部划分给苏稻,把3007小类全部划分给北稻。双方可以相互许可对方并收取对方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两稻合力把“稻香村”的品牌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