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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应对

【返回上一页】 发布时间: 2022-03-04

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应对

(作者:王政 吴亮 刑雪娟)

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都导致了合同履行出现困难,不能继续履行,都有可能产生责任免除的效果,都需要法院进行综合认定。

疫情究竟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对于合同履行又有什么影响呢?

 

一、疫情性质

不可抗力出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如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情势变更出现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如下: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 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当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


二、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应对

1.疫情对合同效力有何影响?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具备履行条件,一般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疫情导致合同延期履行,除延期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外,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延期履行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2.因疫情无法履行的合同是否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在疫情发生前订立的合同,因疫情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非金钱债务,债务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应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程度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主张免责的一方因不可抗力获得与合同有关的额外利益的,该获取的利益可作为确定免责范围的考量因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方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疫情,迟延履行一方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不予支持。但符合情势变更要件的,当事人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3.因疫情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己方不利该如何处理?

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订立后,因疫情导致合同订立基础全部或者部分丧失,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尽量协调当事人变更合同,维护合同效力。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依职权变更合同也难以平衡当事人利益时,受不利的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双方均已履行完毕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解除的,一般不予支持。

 

4.因发生疫情,原本定好的旅游取消,如何减少损失?

可以解除合同。因疫情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旅游合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由此产生的安全措施费用和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分担。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

 

5.因疫情原本租赁的房屋无法居住该如何处理?

承租人与出租人可以进行协商,承租人以疫情导致无法使用租赁标的物要求减免部分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的,一般应予支持。出租人或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考察合同期限、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租赁物使用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不宜仅以疫情导致暂时无法使用租赁物为由解除合同。因疫情导致承租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返还租赁物而增加的违约金或租赁费用,承租人主张免除、减轻违约责任或主张减免租金、延长租期的,一般应予支持。

 

6.受疫情影响的客运合同如何处理?

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因疫情导致无法按约定时间运输,旅客或承运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承运人以旅客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拒绝接受相关检查为由,拒绝运输,旅客主张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旅客因此未乘坐车辆,又未按照约定办理退票或变更手续,主张承运人退还票款或再次承担运输义务的,不予支持。


7.疫情发生前支付的餐饮、住宿费如何处理?

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消费者因疫情退订餐饮、住宿并要求返还定金的,应当尽量协调当事人变更合同履行日期,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有正当理由拒绝变更日期,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定金的,应予支持。

 

8.在网上购买的商品因为疫情无法按时发货,消费者是否可以取消购买?

可以。疫情期间发生的网络购物纠纷,消费者以经营者未按约定时间发货,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承担迟延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在审查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客观影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经营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