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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对企业劳动人事领域影响

【返回上一页】 发布时间: 2022-03-04

疫情对企业劳动人事领域影响

(作者:王政 张建 刑雪娟)

近期,我所律师接到企业关于突发的疫情对于劳动用工方面的咨询较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有关疫情防控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将大家关心的相关问题及解答整理如下:

相关政策依据主要有《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企业职工因防疫措施需要涉及有关工资支付、休假等问题的答复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苏州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问答(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苏人〔2020〕1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规��(试行)的通知 》(苏防控〔2020〕4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 《介绍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和服务业特殊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措施并答记者问》

 

1、问:因隔离或持黄码无法到岗,企业如何处理?

答:职工持“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或职工本人虽持“绿码”因疫情防控要求(如实行社区、楼栋封控,集中核酸检测等)实施隔离观察期间,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假期。

职工在休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期间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的,相关假期不因与居家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企业安排职工在居家隔离期间休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2、问:企业是否可因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无法到岗拒绝支付工资或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能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问:疫情防控期间,被感染患者等人员工资如何支付?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4、问: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问: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6、问: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可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答:一是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


二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7、问: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员工未能及时到岗复工如何处理?

答: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8、问:疫情期间劳动用工应如何处理?

答:(1)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2)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3)指导规范用工管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

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9、问:疫情期间没有停工的企业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安全复工。

2)减少集体性活动。停止职工非必要的出差,尽量采取远程视频会议、企业邮件等交流形式,最大限度减少大型聚集性的室内活动,以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3)加强卫生健康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宣传,积极倡导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做好个人卫生,推广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身体抵抗力,提高职工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正确佩戴口罩。企业应为职工配备医用口罩,指导职工正确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的职工禁止乘坐班车或进入企业人群密集岗位。每日健康检查人员应佩戴医用口罩。做好口罩的定期更换,妥善处理使用后口罩。

5)确保饮食安全。集体用餐的企业,提倡盒饭供应,应注意食物安全与卫生,并加强对餐具消毒及管理。落实企业集中食堂的安全卫生措施,禁止采购未经宰杀未经检疫的活禽活鱼肉品,禁止提供生菜。食堂服务人员每日岗前必须开展健康检查,体温测量并保留检测记录,作业中必须统一佩戴手套、防护镜和医用口罩、防护鞋。食品留样按照规定执行


10、问:为助推工业和服务业等特殊困难行业企业恢复发展、稳住就业岗位,政府有无相关措施?

 答:“降”——延续降低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续实施一年,政策执行到2023年的4月30日。


“返”——提高稳岗返还标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继续实施,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服务业企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失业保险费,同时,明确规定,对中小微企业返还的比例,从现行的60%最高提至90%。

“缓”——加大缓缴社保费力度。允许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服务业中的餐饮、零售、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1、问:员工被隔离期间,企业能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原则上不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并非完全不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员工因被确诊感染或疑似病人,被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符合上述第(六)项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若员工存在以下情形,企业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故意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治疗,故意损坏医护人员防护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2、问:员工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

在隔离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企业不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隔离期期满为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但企业在顺延期间不是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建议单独就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构成又一次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构成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13、问:企业可否与医疗期满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员工若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医疗期满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


14、问:企业对拒不接受检查或隔离的员工,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解除。员工此种行为会实际损害企业的利益,干扰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此时,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对于存在恶意违法等严重情形的员工,企业可以向公安举报,因员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其行为会被要求承担刑事责任,到时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15、问: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员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劳动合同吗?

:若符合规章制度旷工规定,构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可以。


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故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员工,如果符合规章制度旷工规定,并构成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此情形下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16、问:隔离期间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根据《全国律协劳专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措施中部分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试用期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引入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将隔离期间确定为不可抗力导致的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企业无需支付劳动报酬,但企业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三是将隔离期从试用期内剔除,在正常上班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隔离期内企业按《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中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基于目前的特殊情况,上述第三种方案于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均有利,也更具有可操作性。